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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25作者:来源:

  日前,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援助工作,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了民事、刑事两份法律援助工作指引,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做好当前时期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民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以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内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指引》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和网络服务力度,通过电话、邮寄或网上等远程或在线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引导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群众使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广州市司法局24小时线上免费“疫情应急法律服务平台”,或拨打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电话(020-83562631)进行咨询。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群众,如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属于非紧急法律纠纷,引导群众在疫情过后再来服务窗口办理。

  (三)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或其他需要尽快办理的事项,引导群众通过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的方式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办理。

  (四)通过微信、短信、电话、邮递及电子邮件等远程或在线方式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专项工作组,负责指导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

  疫情当下,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专项工作组,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律师团队,为团队律师开展劳动争议法律咨询和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指导和培训。

  (二)及时收集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梳理妥善处理各种类型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劳动争议法律咨询和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指引。

  三、引导劳动纠纷案件咨询人和申请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法律援助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和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首先向申请人释法说理,秉持劳动者与企业应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法律思维,引导申请人选择尽量运用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促成劳动争议纠纷以和解、调解、联调等方式快速解决,以达到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目的。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1.申请人可以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的“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平台申请调解,由设在街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调解;2.申请人也可以向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线上调解工作服务小组申请调解,由当天的值班律师给当事人开展线上调解(申请调解热线:020-81268621,联系邮箱:gzszls@163.com)。

  (二)对于设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企业工会进行调解。

  (三)尚未进入仲裁程序且属于广州市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可以在立案前向广州市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三方联调”,由市总工会招募的律师组织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四)尚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单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申请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调解,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可以打12333或12345咨询。

  (五)已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庭前调解。

  四、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实行点援,原则上全部采用摇珠方式指派。

  五、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中小企业主提供法律援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转,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通过前期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拟定此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

  一、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

  (一)疫情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暂不派驻。积极引导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远程视频会见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笔录可由办案机关交换给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可相对固定部分值班律师,并将安排的值班律师名单及人员信息告知办案机关备案,以便利值班律师开展阅卷、会见、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帮助工作。

  (三)探索制定格式化的《刑事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帮助咨询笔录》,列举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必须履行义务一般性问题,节约会见时间。

  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一)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各确定一名固定联系人,专职负责协调疫情期间刑事法援工作,定期沟通,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转。

  (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员接触。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可通过网络,发挥微信、邮箱等通信手段,实现工作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即时传输。

  (三)建议办案机关通过快递、传真、交换等方式及时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将材料邮寄给承办律师,实现法律援助机构无人员接触收案、派案。

  (四)疫情期间暂停律师结案归档。

  (五)招募疫情防控期间刑辩律师,号召广大律师疫情防疫期间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职责。

  三、关于疫情期间法援律师的身体健康要求

  (一)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医院留观等情况;

  (二)接受指派前30天内未到过湖北;

  (三)亲属没有感冒发烧症状;

  (四)未与感染者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

  (五)居住的小区或曾搭乘的交通工具中有感染或疑似感染者的,已居家隔离期满;

  (六)出过外省(不包括湖北省),已居家隔离期满;

  (七)接受指派时确保本人身体健康。

  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上述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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