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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6作者:佚名来源: 山西省司法厅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山西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23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太原市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电话:0351-692219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tlgc@163.com

  附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山西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xi.gov.cn/zwyw_20182/tzgg/202411/t20241115_969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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