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3月5日讯(记者 贾楚航)禁止政府招标对民营经济设限,贷款禁止对民营经济歧视,同等条件下民企与国企利率一致《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民营经济,破解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
《条例》明文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条例》强调,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另外,《条例》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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